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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準確地獲取盤錦市人民政府及盤錦市政府辦公室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設,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修訂,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編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和工作機構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是盤錦市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工作機構名稱:盤錦市公共采購交易中心

      辦公地址:盤錦市大洼區東華路77

      辦公時間:9:0011:30 13:0017:00(周一至周五,節假日除外)

      聯系電話:0427-8650037

      傳真號碼:0427-2839146

      互聯網聯系方式:盤錦市公共采購交易中心(http://pjggcgjyzx.cn/),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盤錦市轄區內各級政府及部門有違反《條例》規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的行為,可通過意見箱舉報。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建議,也可通過意見箱提出。政府信息公開意見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及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無關的內容,對惡意留言將自動屏蔽。

      二、主動公開

      1.公開范圍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則,市政府辦公室按照《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依法向社會主動公開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并遵照上級行政機關部署,結合實際工作不斷增加主動公開內容。

      2.公開內容

    1)領導及分工;

    2)工作機構及其主要職能、機構設置、聯系方式;

    3)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

    4)依法公開的政府文件及解讀;

    5)重要會議的主要內容;

    6)重點工作;

    7)工作報告;

    8)盤錦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9)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10)盤錦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主要統計信息;

    11)公務員招聘信息;

    12)市政府公報;

    13)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14)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15)其他需要公開的政府信息。

      具體信息可參見《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3.信息分類和編排體系

      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按照組配分類編排。有“政府領導、政府機構、盤錦要聞、央網信息、遼寧信息、重要動態、政府會議、新聞發布會、民生熱點、公共安全、人事任免、財政預決算、重大項目、政府文件、文件解讀、政府工作、統計公報、法規規章、政府公報、政府采購、建議提案、專題專輯”等內容。

      4.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將通過盤錦市公共采購交易中心門戶網站(http://pjggcgjyzx.cn/)向社會公開。另外,還將通過新聞發布會、微信公眾號、報刊、廣播、電視等載體予以公開。同時,在市檔案館(盤錦市興隆臺區惠賓街113號)、市圖書館(盤錦市興隆臺區市府大街19號)設立政府信息查閱中心,提供政府信息查閱服務。

     《盤錦市人民政府公報》可在市政府門戶網站點擊“政府公報”欄目(https://www.panjin.gov.cn/html/1880/)查閱,也可以自行到取閱點取閱。

      5.公開時限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可申請公開盤錦市公共采購交易中心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盤錦市公共采購交易中心在公開政府信息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盤錦市公共采購交易中心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時,根據現有政府信息的實際物理狀態提供,不承擔對政府信息進行搜集、加工、整理、分析的義務,需要進行脫敏、脫密處理的除外。

      凡涉及市委、市政府聯合發文的信息,不屬于《條例》所稱政府信息,盤錦市公共采購交易中心不予受理,由市委辦公室按照《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規定執行。

    (一)確定被申請機關

      為有利于申請人準確快捷獲取政府信息,申請人在申請政府信息時應先確定被申請機關,即被申請機關應當是所需信息的制作機關或牽頭制作機關;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盤錦市公共采購交易中心負責公開由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制作的盤錦市人民政府、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信息或由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保存的信息。

      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負責公開本部門根據工作職能制作或獲取的信息。如重大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信息由市發展改革委制作或保存,國有土地征收批準文件由市自然資源局制作或保存,申請人可在盤錦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首頁政府信息公開欄目點擊“站群導航”( https://www.panjin.gov.cn/html/1864/)查詢市級行政機關及其聯系方式,根據所需政府信息類型,向相應行政機關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二)受理機構

      根據《條例》第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等有關規定,盤錦市公共采購交易中心依法受理向盤錦市公共采購交易中心提出的政府信息申請。具體承辦機構為盤錦市公共采購交易中心業務服務科。

    (三)申請的提出

      申請人通過現場、信函、傳真和電子郵件提出申請的,應填寫《盤錦市公共采購交易中心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書面《申請表》可在受理地點領取或從盤錦市公共采購交易中心門戶網站欄目(http://pjggcgjyzx.cn/12742/)下載打印。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法人或組織提出申請,應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

      申請人在填寫《申請表》時,應按規定認真填寫,真實寫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身份證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系方式、地址;

     2.詳細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包括政府信息的文件標題、發布時間、文號、制作機關或者其他有助于查找確定信息內容的特征描述;

     3.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四)申請方式

     申請人獲取政府信息,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現場申請

     申請人可以到盤錦市公共采購交易中心信息公開受理點現場提出書面申請。

     地址:盤錦市大洼區東華路77號(2樓業務服務科)。

     受理時間:9:00-11:30,13:00-17:00(節假日、公休日除外)

     2.信函申請

     申請人可以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在信封顯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郵寄至盤錦市公共采購交易中心業務服務科。信函應通過中國郵政的掛號信或EMS特快專遞郵寄,不受理快遞文件形式的申請。

     地址:盤錦市大洼區東華路77

     聯系電話:0427-8650037

     郵編:124000

     3.電子郵件申請

     申請人可登陸盤錦市公共采購交易中心門戶網站點擊“政務公開-依申請公開”(http://pjggcgjyzx.cn/12742/),下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并發送至郵箱(pjzcxxk@126.com),通過電子郵件提出申請。

     4.傳真申請

     申請人可以通過傳真形式提出申請,將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及身份證明復印件傳真至盤錦市公共采購交易中心辦公室。

     傳真號碼:0427-2839146

    (五)處理程序與時限

     1. 盤錦市公共采購交易中心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予以登記,除可以當場答復的外,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業務服務科負責人同意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2.申請人所提申請內容不明確或者申請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盤錦市公共采購交易中心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明確需要補正的事項,申請人補正時間為收到補正告知書10個工作日。答復期限自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盤錦市公共采購交易中心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3.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涉及第三方合法權益的,盤錦市公共采購交易中心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

     4.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六)書面答復

     根據《條例》有關規定,盤錦市公共采購交易中心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相應書面答復: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依據《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盤錦市公共采購交易中心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6.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7.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8.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9.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第三方同意公開的,予以公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盤錦市公共采購交易中心依照《條例》的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開。盤錦市公共采購交易中心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的,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11.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條例》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由盤錦市公共采購交易中心確定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盤錦市公共采購交易中心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四、不予公開范圍

       1.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2.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市政府辦公室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3.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開。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五、監督保障

      依據中央有關統籌規范督查檢查考核工作的要求,我市市級部門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制度已納入年度市政府部門績效考核評價。我市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制度參照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社會評估的方法,通過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評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市政府辦公室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市政府投訴和舉報。

      六、救濟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市政府辦公室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盤錦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接到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遼河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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